新修订的《中共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9大问题解读
编者按:2015年11月18日上午,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接受专访,就新修订《中共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问题作了深入解答,信息量很大,为了便于大家学习理解,小编对访谈内容进行了重新编辑,提炼成9个问题,并加了小标题,呈现给读友。编辑时内容有删减,欲阅读原文和观看视频资料,请自行登录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祝大家学有收获。
嘉宾:张军,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东博兴人,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5月入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副教授。现任中央纪委副书记。
1 《准则》《条例》如何将党章具体化
主持人:张书记讲得非常具体。我们也了解到,尊崇党章、将党章的规定具体化,是这次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一个重要的特点。那么在《廉洁自律准则》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呢?
张军: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以更高的标准践行党章的要求。这次修订两项法规,我们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把这些要求具体化到《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当中,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的具体化。
《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追根溯源,在党章中都能找到相关依据或者原则要求。比方说,“必须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就源于党章总纲规定的“党的最高理想和最高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章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党章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再比如,“八条规范”中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这是党章第三条规定的所有党员义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则是党章第三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条件。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在《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又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张军: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其中,这次修订新增42条,占全部条款近三分之一;有重大实质性修改57条,占整个《条例》五分之二强。新增和这些重要修改条款,充分体现了“尊崇党章,将党章规定具体化”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总则中强调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权威。在总则第三条中开宗明义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重新划定了纪律分类。修订中,我们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使《党纪处分条例》的内容体现党的纪律特色,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三是与时俱进,充实和完善了分则各章的内容。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条例》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再比如: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样一项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相应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还比如: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完善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等。
2 《条例》如何突出政治纪律和规矩
主持人:张书记刚才给我们解读了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在两项法规当中具体的体现,现在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我想请问您,在《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两点有什么具体的体现和要求?
张军:我们说讲纪律、守规矩,一定要不忘讲的是我们执政党的纪律,守得是我们执政党的规矩。《条例》分则六章共85条规定的各项纪律,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是破坏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因此,修订后《党纪处分条例》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是严肃违纪行为归类。对原《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全部违纪行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将其他章节中本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内容划到修订后的政治纪律之中。比如:原《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中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显然应归入政治纪律。
二是充实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款。主要是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中的突出表现,在政治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纪条款。比如:对抗组织审查,这就是对党不忠诚;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等。
三是更加强调要严格遵守政治规矩。这次明确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
3 《条例》如何实现法纪分开原则
主持人:书记,我们也了解到,原《党纪处分条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纪法不分,那么相应的,纪法分开也是我们这一次修订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想请问您修订之后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如何来体现纪法分开这个原则的?
张军:原《党纪处分条例》确实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这就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也不能充分体现党纪的特色。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投敌叛变、走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财产,甚至贩毒这样的条款。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行为底线要求更加严格、明确。我们在这里特别要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甚至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
4 如何执行《廉洁自律准则》
主持人:刚才您给我们介绍了《党纪处分条例》当中一些很具体的内容。两项法规当中,《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是非常的简洁,具体规定也是很原则,那么在执行当中应该如何去执行和落实?
张军:法规的执行从来是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廉洁自律准则》作为党内的法规,是没有罚则的,都是正面的倡导,全部是正面要求,广大领导干部、党员要促进他们努力身体力行,去自觉做到。这从它的题目“自律”也能够看出来,《准则》的执行更主要还是靠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自律、自我约束去落实;但是,任何法规的执行,包括这个《准则》,与单纯的道德规范不同,离不开有约束力的纪律和惩戒机制来督促、保障执行。
也就是说,《廉洁自律准则》也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肃的惩戒机制,来保证其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审议两项法规时强调,“我们把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手段给了大家,该用的都要坚决用起来。”实际上,《廉洁自律准则》的每一条正面要求,反过来看,背后都有惩戒制约机制提供保证,关键还是在执纪。比如《准则》第一条规定“坚持公私分明”、第五条“廉洁从政”、第六条“廉洁用权”的规定,违反了,都能在《条例》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具体规定中找到处分的依据。这一点我们在学习中一定要讲清楚、弄明白,不做违规触纪的糊涂人。
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在具体执纪过程中,要坚持把《廉洁自律准则》与《党纪处分条例》的执行结合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违纪必究。要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廉洁自律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准则》要求的行为及时提醒、加以纠正,必要时应当辅以严肃查处、纪律追究。
5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者务必种好“责任田”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一些具体要求,我们知道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想请您来谈一谈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管党治党失职和渎职行为都作了哪些处分规定?
张军:两项法规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这在《条例》第十章有三方面规定:
一是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或者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了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处分。
二是增加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如果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就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包括这样三种情形: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也就是不愿意得罪人;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等等。
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深刻理解以上规定,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切实抓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6 党员违反计生规定仍将予以处分
主持人:我们知道,两项法规出台之后受到了非常大的关注,我们整理了一些网友们的问题,有一些非常有代表性,在这里想请您一并做一些解读和回答。
首先我们注意到,在修订之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我们想请您来解读一下,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是松绑了,是不是要求更松了呢?
张军: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刚刚召开的党的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我们前面讲到的要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7 突出监管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
主持人:《条例》中有17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条例》通篇是对所有党员的纪律的要求,那么,这17处写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特定主体规定的条文?
张军: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这一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8 正常礼尚往来有界限
主持人:《条例》的第83条和第84条,提到一点也是比较受人关注的,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这个“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我们知道,比如说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这个“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这个标准能不能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张军: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也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确实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所谓“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9 自费奢靡享乐影响不良者将受处分
主持人:再来看一下我们整理的网友的第四个问题,《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我们很想请您来解读一下,“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群众举报,会不会受到处分?
张军:《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书记的解读。今天张书记围绕两项法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给我们做了非常深入的介绍。再一次感谢张书记今天做客我们的在线访谈,也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这一期的节目,我们下一期在线访谈再见!